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负责评审专家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评审专家组由市国资委领导及科级以上工作人员、外部专家组成。
第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至少为20名,评审专家组成员每届聘期3年,可以续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
(三)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四)参与企事业单位改制和转让国有(集体)产权(股权)项目的外部评审专家,必须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两种执业资格证书。参与其他项目的外部评审专家,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专家组会议,并在评审工作中勤勉尽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国资委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四)不得泄露专家组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不得利用专家组成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六)不得私下与本次所评审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收受有关人员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礼品;
(七)不得有与其他专家组成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专家组成员表决的行为;
(八)市国资委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国资委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评审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评审专家组会议的;
(五)经市国资委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从事评审工作时,市国资委对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下列情形,有权要求专家组成员予以回避,专家组成员应当及时提出并自行回避:
(一)专家组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近两年内为所评审项目涉及的企业提供了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二)专家组成员在评审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评审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接触的;
(三)市国资委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专家组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审工作通过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每次参加专家组会议的专家组成员为5—7人。参会专家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根据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定。专家库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负责建立。
第十条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负责向进入专家库的外部评审专家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分别在招标会议开始前3日内通知本市与会专家,5日内通知外地与会专家。评审专家如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应事前告知。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人负责主持开标、组织评标,招标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纪要、档案等相关资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市国资委备份。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推荐一名召集人,按照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专家组会议,组织专家组成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等事项。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评标采用记名方式,对投标中介机构的标书进行评价,并将投标中介机构按综合评价高低顺序排列。
第十五条 专家组评审会议结束后,参会专家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评标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向市国资委提交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评审专家全体会议,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由市国资委从中标单位上交的有关费用中支付。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交通费据实报销;劳务费参照周边地市做法,由市国资委与评审专家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国资委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从专家库中取消其选聘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