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2〕18号),现就我市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
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分散采购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急需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二、实行采购计划“直通车”
各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勾选“科研项目”,并明确采购项目的要素,包括采购品目、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信息,主管预算单位确认后,一体化系统自动备案,该项“政府采购计划”直达采购人。已经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前)需要调整的,在一体化系统中通过“计划变更”栏目进行调整,一体化系统自动备案。
三、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
“预采购”模式是指在资金预算批复之前,对确有资金保障的项目,可以提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直至发
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环节,财政部门根据中标(成交)结果批复下达项目预算资金,采购双方据此直接签订采购合同。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包括横向科研资金和纵向科研资金)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更好满足科研人员的科研需要,推动科研项目资金在第一时间发挥效益,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四、优化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对依法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需要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的,由高校、科研院所在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对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五、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核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科研需要,相关仪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经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在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备案即可。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组织产品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由专家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六、自主择优选定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应当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及顺序。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具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允许各高校、科研院所根据采购方式依法确定评审专家数量及人员组成,自行择优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执行有关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相关信息。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将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信息及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录入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
七、推广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高校、科研院所对技术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频次重复采购的小额度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可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采取直接选定、二次竞价等简易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第二阶段交易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现,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质效,为科研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八、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加强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管控,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要制定科研经费专项采购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流程,确保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要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要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绩效管理机制,实现财政科研资金全流程闭环管理,不断提高依法采购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威海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