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5〕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4日
山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范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依据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 (以下简称 “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服务等职能的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云网等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及运维运营,以及第三方信息化服务。
本办法所适用的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政务相关职能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由国家相关部门垂直管理的驻鲁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纳入本级管理范畴。
由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购买服务的,用于政府履行管理和服务等职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要求的,省级基于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项目,以及涉及普通密码和涉密的项目等,从其规定与要求。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应推动业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应加强纵向统筹,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建为主,市、县 (市、区)补充建设为辅。
各级各部门应依托统一的数字能力平台,利用共性资源开展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共享系统建设及运行产生的各类数字资源。
第四条 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级项目,组织本级项目审核,对项目建设、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网信、公安、财政、密码管理等部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合规性、安全性、技术可行性、政策符合性和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联合评审,出具审核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立项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支出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以及资产监督管理。
网信、公安、审计、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部门 (单位) (以下简称 “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 (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运维、安全、预算绩效管理和政务信息系统数字资源 “一本账”信息维护等工作,对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审核管理
第五条 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牵头编制本级年度项目建设指南和统建系统清单。
第六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谋划本领域、本行业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或在业务发展规划中专章部署政务信息化内容,实现省市县建设规划有机统一。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领域、本行业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任务,统筹项目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业务职责,做好职责、事项、系统、数据等清单的关联梳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密码、保密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实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按要求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一般采取年度集中申报方式。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本级财政预算申报安排,组织年度项目申报 (含绩效目标)和审核工作。需求申报、审核应于8月底前完成,与预算 “一上”申报衔接;项目申报、评审、出具审核意见应于11月底前完成,与预算“二上”申报衔接。未经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预算安排。除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临时部署的紧急工作外,预算安排完成后原则上不接受项目追加。
第十条 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以下流程组织省级项目审核:
(一)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需求。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如有必要,会同公安、保密、密码管理部门对项目需求进行预审评估。
(二)建设需求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应明确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开放属性、密码保障措施、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护措施,所依照的各类标准等。选择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等,必要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建设方案原则上应经本部门 (单位)党委 (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四)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会同财政等部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经集体研究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确定通过审核的项目范围,出具项目《审核意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抽取。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对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编制政务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方案,自行或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进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若需普通密码保护,按照普通密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实现电子文件管理与业务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应用。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数字资源 “一本账”编目管理。建设单位将系统、计算、网络、存储、安全、组件、数据、视频、算法等数字资源按照统一规范进行编目登记,形成数字资源 “一本账”,并进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维护。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和项目审核金额、建设进度保障项目经费。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验收情况和决算情况动态调整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对需本级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明确上级资金规模、来源,以及本级配套资金比例。
第十六条 跨部门、跨层级的项目,应由牵头建设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形成整体建设方案,并以牵头建设单位名义进行项目申报。
涉及跨部门共建的项目,应明确各方的建设范围、数据共享需求以及责任义务等。
涉及跨层级的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用的原则建设,明确总体要求、各级任务和分级资金安排。
涉及省市县三级共性业务需求的项目,原则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单位)采用 “统一开发、共同使用”或者 “统一开发、分级部署”的模式开发,确需分级开发的,应充分论证,并做好统筹规划。
第三章 项目提级审核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申报500万元 (含)以上、县级申报200万元 (含)以上的系统开发类项目 (含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系统支撑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本级审核基础上,报上一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级审核。
第十八条 提级审核项目一般采取年度集中申报和阶段性申报 (每季度末)相结合的方式,除上级有关部门及本级党委、政府临时部署的紧急工作外,原则上不接受临时申报。
第十九条 需提级审核的项目,由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初审后,上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单位)对建设内容的必要性、集约性等进行审核。出具提级审核意见后,由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项目内容和资金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全省统一备案管理。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分别于项目审核后和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将本级项目情况进行备案。
第四章 建设和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安全管理等承担主体责任,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承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管控,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涉及跨部门、跨层级的项目,牵头建设单位应会同其他参建单位,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组织项目采购,督促承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不得进行违法分包、转包。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项目提供咨询设计、监理、检测、评估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建设活动。
项目采购内容应与项目审核的建设内容一致,确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调整。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应报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接入“爱山东”“山东通”等统建平台,原则上不得新建、自建服务渠道。已建政务服务相关应用应迁移整合至“爱山东”,机关内部管理类应用应迁移整合至“山东通”。新建或升级改造系统应支持IPv6,鼓励引入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暂停建设,并收回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购前,如需取消或终止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调整项目预算。相关工作应在当年第三季度结束前完成。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目标无法全部实现、确需终止合同的,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结算,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手续,并向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核完成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对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预算、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调整内容预算不超过审核金额15%,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建设单位调整,并向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审核项目建设规划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重新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
涉及提级审核的项目,变更部分涉及经提级审核删减内容的,或需重新履行本级审核程序的,须重新履行提级审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形成电子档案等数字资源。未建立档案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定制开发软件及升级服务的知识产权和资产原则上应归建设单位单独所有。
第五章 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建设,并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后,应试运行1-3 个月。
试运行结束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通过后方可组织验收。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步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及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在约定时间内无法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向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条 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级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前置审查,包括资料规范性、数据资源汇聚及更新情况、与统建平台的协同、信创、数字资源 “一本账”编目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履行监理职责的单位 (如有)同意项目开展验收;
(二)明确的开发内容已全部完成,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绩效目标已全部实现;
(三)系统已完成数字资源 “一本账”编目,且已落实动态维护要求;
(四)通过测评机构对系统的功能性、兼容性、易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测试,拟定级为等保三级及以上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应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与备案,执行信创工作对产品采购、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的相关要求;
(五)已完成系统使用培训,使用人员能独立使用;
(六)具备独立开展系统运维或升级迭代所需的技术资料;
(七)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范;
(八)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的,应当注销:
(一)系统已无使用必要;
(二)被其他系统覆盖,需要归并整合;
(三)系统停滞,内容长期不更新,用户活跃度低、数字资源利用效能差;
(四)因系统问题引发重大舆情、产生重大危害等情况,且不能整改的。
建设单位应向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发起注销申请,原则上应在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完成历史数据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申请回收政务云资源。
第三十四条 因项目采购、变更、终止等原因,造成资金有节余的,应依规定按原渠道退回,不得自行调整用途。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系统运维。对于未完成数字资源“一本账”信息维护、未按要求汇聚并更新数据资源、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信息化系统,原则上不安排后续运行维护经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立即暂停运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项目自评价。
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开展部门绩效后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建设单位应接受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审计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项目的审计,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
第三十九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级涉密项目的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本级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建设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 对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细化制订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0日公布的《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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