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集中采购机制的通知
鲁财采〔2020〕40号
各市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优化完善我省政府集中采购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集中采购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部门集中采购。 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支持集中采购做大做强。省级各部门可对本部门、本系统或职能管理范围内的通用性采购需求进行汇总,统一组织采购活动。各需求单位分别备案采购计划,按照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需求单位较多或需求单位分属不同行政级次的项目,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对国家部委、省级有关部门等上级单位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各级预算单位可在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后参加,直接使用其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在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鼓励集中采购机构有序竞争。 允许采购人打破行政隶属划分关系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非驻济省直预算单位,可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委托驻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本级无集中采购机构,或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无开展代理活动条件的,预算单位可将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组织采购活动。选择非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事先就承接事宜与拟选择的集中采购机构沟通确认,再按照本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采购计划,并将采购代理机构变更至拟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有关公告、验收、支付、监管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探索实施联合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需求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等,积极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统采分签等实施模式,广泛归集需求,发挥规模优势,完善交易机制,通过网上商城统一组织,降低交易成本,缩短采购周期。对其他具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鼓励采购人自主实施联合采购,扩大标的规模,合并开展组织活动。如,多个采购人共用同一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多个采购人按照统一管理要求共同承担或开展同一工作任务的采购等。类似项目由参与联合采购的采购人共同研究编制采购需求,分别确定预算来源、备案采购计划、委托同一集中采购机构,编制发布涵盖各采购人采购需求的采购文件,评审后发布完整的采购结果。各采购人按照事先约定相应确定各自采购结果,分别签订各自采购合同。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愿开展联合验收。
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 各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人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控机制。特别是在确定采购方案和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明确委托事项、制定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确认采购结果、组织履约验收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违规委托采购活动,不得空缺采购人代表,不得因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而放弃法定责任。
五、提高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水平。 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全面提高采购业务能力、技术支撑实力、专业服务水平,按照委托协议完成采购任务。要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主动为采购人提供采购咨询服务,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要进一步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将改革措施和管理要求嵌入到交易系统中,为优化集中采购提供顺畅的技术通道。在此基础上,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本级监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六、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采购执行工作,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大力气抓好政策落实、制度建设、考核管理,以及集中度提高、透明度提升等各项基础工作,推动集中采购机构履职尽责、提质增效。要不断完善集中采购管理机制,积极开展集中采购研究,持续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
山东省财政厅
2020 年12月29日
来源: 山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