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发改发〔2025〕221 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能源、通信发展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威海市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威发改发〔2024〕6 号),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提高联动监管质效,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等 15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的通知》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司法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威海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17 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25〕290 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行刑衔接质效,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等 15 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5 年 4 月 20 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问题
线索移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移送工作,确保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有效衔接(简称行刑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移送工作,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已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移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各方交易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中实施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线索。
第四条 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应遵循高效规范、主动配合、双向移送的原则,实现无缝对接、有序协同。
第二章 移送条件和情形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违法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向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一)招标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与投标人等串通投标的;
2.故意向他人泄露标底或者透露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重要信息的;
3.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二)投标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用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双方合谋串通投标的;
3.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4.接受委托编制标底,同时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5.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评标专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2.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3.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4.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5.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6.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8.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9.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0.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11.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12.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行为的。
(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的;
2.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3.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第七条 刑事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刑事犯罪的,在按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应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 刑事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现不构成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刑事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相应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章 移送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日常监管、检查督查、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发现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判定是否达到移送标准。
第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决定移送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十一条 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制作《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一)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二)涉嫌犯罪问题线索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移送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收后及时书面告知移送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及时补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补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补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 30 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再延长 30 日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六条 刑事司法机关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属于本级处理范围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出后7日内书面告知刑事司法机关。
第四章 监督与协作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经书面催告公安机关后仍未依法处理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需受理审查。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发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材料,认为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及时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机关。
第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未移送、以罚代刑,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不受理、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存在公职人员违纪及职务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审判机关对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线索案件的裁判结果等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招标投标领域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双向咨询机制,定期研判通报衔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投标领域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样式)
2.招标投标领域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回执)(样式)
附件1
招标投标领域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样式)
____字()____号
____________(公安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单位。
附:案卷____册____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移送单位盖章)
年____月____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招标投标领域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回执)(样式)
________________(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机关):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____字〔〕____号)。
收到案卷____册____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接收单位盖章)
年____月____日
移送人: 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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