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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压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1.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2.凡列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招标人可自主选择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对招标文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探索推进招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对技术复杂、投标人资质要求较高的项目,鼓励招标人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规范招标人主体行为。
5.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技术复杂和专业性强的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6.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7.招标人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8.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9.招标人应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10.招标人应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11.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
12.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三)规范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主体行为。
13.健全威海市公共资源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市域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积分榜,根据信用积分情况对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为招标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提供支撑和参考。
14.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15.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16.严格落实《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家考核评价机制,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应通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评价。
17.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18.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四)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19.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20.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并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21.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
22.健全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制度,对列入重点项目库、因应急和防控等原因急需办理、保障城市运行和生产生活秩序急需的项目,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进入招标投标绿色通道。
(五)规范电子交易流程。
23.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4.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一网通办”。对自主选择进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可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愿签署《信用承诺书》,通过“快捷通道”即可办理进场交易申请,不再提供任何申请材料,其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
25.实行评标专家抽取在线申请。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专业范围、抽取人数、抽取区域及回避主体等信息,并通过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专家抽取申请”业务模块,详细填写项目抽取条件,提交后通过交易系统将项目信息、抽取条件信息、潜在投标人信息(招标文件下载单位信息)自动推送至省专家抽取系统。
26.实行中标通知书在线签订和发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及时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生成中标通知书,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27.推行中标合同在线签订和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在线签订合同,并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合同相关订立信息。
28.推行中标合同在线变更和公示。已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签订项目合同但确需变更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变更合同并公示。
29.推行投标保证金在线自动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相关公告(公示)发布后,由系统即时自动原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5日内,在市交易平台完成合同签订的,由系统即时自动原路退还;对申请扣留或延期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报经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5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市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退还至指定银行账户;对未按上述规定申请扣留或延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市交易平台将在系统内按业务流程自动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六)健全监管机制。
30.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1.推进智慧化监管,不断完善电子监管系统功能,探索新型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
32.健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33.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七)加大监管力度。
34.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严厉打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禁止行为(详见附件一)。
35.健全重大案件线索移交机制,与公安机关协同联动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与审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将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36.依托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八)创新监管方式。
37.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38.严格落实《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加大各类交易主体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力度,构建市域一体的信用监管格局,推动招标投标监管信用化。
39.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将依法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
40.加大信用信息应用,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动查询应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报告和威海市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减免投标保证金等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附件: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禁止行为清单
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禁止行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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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行为 |
一、招标人禁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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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
2 |
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
3 |
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
4 |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
5 |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
6 |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
7 |
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
8 |
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9 |
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
10 |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
11 |
严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
12 |
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发生“低中高结”等行为 |
13 |
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
二、投标人禁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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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
15 |
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
16 |
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17 |
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
18 |
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
19 |
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20 |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
21 |
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
22 |
不以中标为目的进行投标,或成为“陪标专业户” |
23 |
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 |
三、代理机构禁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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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
25 |
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 |
26 |
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27 |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
28 |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
29 |
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
四、评标专家禁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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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不得存在利害关系 |
31 |
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
32 |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33 |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34 |
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
35 |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36 |
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
37 |
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
38 |
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
关于贯彻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威发改发〔2022〕296号).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