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发改发〔2023〕229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体育、国防动员、林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持续优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则〔20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要求,现就建立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全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二、审查内容
重点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行为等方面,审查招标采购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评审标准,是否存在不合理条件、隐性壁垒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形。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项目,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之例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审查程序
按照“谁招标(采购)谁审查”的原则,强化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招标采购文件发布前,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与招标采购文件同步上传至“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招标采购文件附件一并存档保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把落实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关键举措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责任体系。
(二)完善内控制度。鼓励招标人、采购人建立健全招标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对招标采购事项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实现招标采购决策、组织、技术和监督相互分离。
(三)健全审查机制。鼓励招标人、采购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采购需求,优化招标采购方案。对委托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采购文件征求社会公众、行业部门意见,或者商请市公平竞争联席会议进行会审。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将落实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加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开展日常检查、在线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对招标采购文件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海洋发展局 市体育局 市国动办
市林业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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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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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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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影响性条款 |
审查结果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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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次招标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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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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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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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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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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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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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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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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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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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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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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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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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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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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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对民营企业或中小微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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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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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XXXX章节XXXX条XXXX款的XXXX内容,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应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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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意见 |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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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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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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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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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影响性条款 |
审查结果(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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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次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发布采购意向。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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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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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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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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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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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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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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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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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府采购政策。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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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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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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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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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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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以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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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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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 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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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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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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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文件XXXX章节XXXX条XXXX款的XXXX内容,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应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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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意见 |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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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关于建立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威发改发〔2023〕2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