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履行交易见证职责,规范代理机构和评标(审)专家进场交易行为,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威发改发〔2022〕240号)《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威财采〔2021〕15号)《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威国资发〔2022〕39号)《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威发改发〔2021〕276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鲁发改公管〔2021〕837号)以及相关国家、省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代理机构和评标(审)专家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各级平台发生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对不良行为的公示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科室应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对发生在市级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原则上,涉及进场登记、专家抽取、开评标现场管理中发生的不良行为以及评标(审)专家迟到行为,由交易见证科进行记录;涉及交易系统、服务平台中数据更改等技术问题的不良行为,由信息技术科进行记录;涉及保证金等财务相关的不良行为,由财务科进行记录;涉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类的不良行为,由政府采购科进行记录;涉及自然资源类的不良行为,由自然资源交易科进行记录;涉及产权交易类的不良行为,由产权交易科进行记录;涉及工程交易信息公告类的不良行为,由工程交易科进行记录;涉及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息公告类的不良行为,由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进行记录。
第二章 公示主体和对象
第五条(公示主体)不良行为公示主体为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
第六条(公示对象)不良行为公示对象为进入威海市交易中心及各中心从事相关交易工作的代理机构、评标(审)专家。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七条(主要依据)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威发改发〔2022〕240号)《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威财采〔2021〕15号)《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威国资发〔2022〕39号)《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威发改发〔2021〕276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鲁发改公管〔2021〕837号)的要求,对进场交易项目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以及专家迟到行为进行公示。
第八条(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公示)代理机构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应予以记录并公示。
(一)同一项目预约场地后,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及以上未在有效期内发布公告和文件的。
(二)因变更、终止或错误操作,未及时取消预约场地且造成占用场地资源的。
(三)未在法定时间内抽取评委且未提交相关说明的。
(四)因代理机构未提前做好进场前相关准备工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评标或网上竞价交易的。
(五)开评标过程中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
(六)将违规资料或物品带入评标区的。
(七)利用公用电脑下载开评标工作无关的软件或办理与开评标工作无关事项的。
(八)因项目登记、评委抽取、开评标信息录入错误或系统操作失误,导致延误交易时间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评标过程中擅自出入其他评审室的。
(十)在开评标过程中或网上竞买过程中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开评标现场混乱、引起不良后果的。
(十一)在开评标过程中或网上竞买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报告的。
(十二)项目评审完毕后,汇总资料上交不及时、拒不上交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
(十三)招标(采购)文件、公告信息等存在错、漏、别、重等错误信息或涉密、敏感等违反有关法规文件、违反网络安全有关规定信息的。
(十四)招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35日系统强制退
还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后5日内,代理机构未及时上传合同导致保证金退还超期的;线下签订中标通知书未发起保证金退款导致投标保证金延期退还的;超过投标有效期系统强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十五)违反市交易中心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专家迟到行为公示)原则上,评标(审)专家进入市交易中心应持身份证进行签到,由系统自动记录签到时间,对评标(审)专家晚于开标时间的迟到行为进行公示,补抽专家除外。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处理方式)各科室发现的不良行为,应由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汇报给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导后,启动记录、告知、认定、公示程序。
首次发生的轻微不良行为,按照“首错不罚”的原则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督促作出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即首次只记录、不进行扣分。
第十一条(记录)各科室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交易主体当事人不良行为第一时间进行记录,形成《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附件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行为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记录依据、具体不良行为、记录时间等,记录人应整理并保存不良行为书面、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告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应由具体经办科室形成《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2),对不良行为当事人进行书面告知,内容包括交易主体当事人有关不良行为、公示和记分依据、申诉渠道等,须不良行为当事人、记录人共同签字确认。《不良行为告知单》由综合科统一编号,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另一份连同证明材料由综合科存档、备查。评标(审)专家迟到行为应在评审现场予以口头告知,以专家签字确认为准。
不良行为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具体经办科室应形成情况报告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发改部门。
第十三条(认定)各科室记录的不良行为应及时报市交易中心主任办公会认定。政府采购类不良行为记录应在记录内容记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记录内容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公示)经市交易中心主任办公会认定的不良行为,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方式予以公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应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良行为公示栏”和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公示。专家迟到行为应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良行为公示栏”公示。
第十五条(异议处理)交易主体及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告知书或不良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交易中心综合科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公文流转、领导批示后,由不良行为提报科室予以处理。经主任办公会复核,不良行为成立的,维持原公示结果;不良行为不成立的,恢复其信用积分并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有关复核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汇总)市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应每月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告知、统计,于次月首周上报记录表,由交易见证科负责汇总。
第十七条(发布)公示内容由交易见证科负责统一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发布、公示。信息技术科负责网站账号配置及技术保障。
第十八条(记分)代理机构及评审(标)专家有关不良行为违反《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规定扣除信用积分。自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出现迟到行为的,由交易见证科在不良行为发生后5日内,按照要求通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系统进行填报。
第十九条(移交)各科室发现代理机构有关不良行为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归档)各科室应及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及有关材料整理形成档案,交由综合科统一归档。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制度由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补充条款)各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附件1:
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序号 |
项目名称及编号 |
认定 |
记录日期 |
不良行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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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选填) |
不良行为内容 |
具体不良行为 (简要概况)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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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威海市评标(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序号 |
开标时间 |
项目名称 |
区域 |
类别 |
见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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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评审专家 |
投标人 |
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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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专家**迟到1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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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不良行为告知书
编号:威公资交(20XX)告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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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你参与评审(你单位代理)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在我中心进场交易过程中你(你单位)存在
的行为,根据《 》第 条
的规定,拟记录你(你单位)不良行为一次,扣除信用积分**分。
你(你单位)收到该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逾期则视为认可上述事实。
特此告知。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签收人 送达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该告知书一式两份,当事人和交易中心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