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国资委
2022年12月6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1〕838号)、《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关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国资发〔2020〕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与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阳光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以及所有参与国企阳光采购平台业务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失信程度,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行为主体违反相关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失信行为。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工作。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六条 各行为主体在参与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活动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遵纪守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国企阳光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由相关行为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录,由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章 信用记录
第八条 信用评价环节涉及项目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审、中标(成交)和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等阶段。
第九条 企业阳光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在信用评价的各个阶段对失信行为进行相互记录。项目准备阶段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记录;项目实施阶段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记录;合同履约验收阶段由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记录;质疑投诉阶段由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记录。
第十条 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为主体在评价阶段结束后即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具体失信情形、照片、录音录像、签名及其他物证、书证等能够证实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确保记录内容真实有效。行为主体在记录内容生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根据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评定。评价标准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评价指标见《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失信行为及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初始信用分为12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减6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减0.5分。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 、D四个等级,行为主体的初始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在11分(含)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9(含)-11分的,为B级;得分在6(含)-9分的,为C级;得分在6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四条 行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用于量化记分,采用动态管理,从认定之日起管理周期为一年,期满后不再用于量化记分。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复核。市国资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认定并公布。超过规定期间提出复核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信用审查环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查询,下载信用报告并存档,将查询结果应用于信用评价工作。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
在采购评审中,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确定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实施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谨慎选择信用等级为C级(含)以下供应商。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含)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在评审专家库中记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含)以下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评审。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十九条 行为主体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出信用评价,不得虚构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失信行为的,纳入其相应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行为主体信用信息的应用活动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威海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失信行为及评价标准
附件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失信行为
及评价标准
第一条 供应商失信行为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资格预审环节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7.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8.存在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
9.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合同;
10.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1.将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合同转包,或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合同;
1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4.提供服务明显不能满足需求;
1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三)质疑投诉环节
16.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17.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四)监督检查环节
1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资格预审环节
1.不遵守开标评标等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活动纪律,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扰乱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现场秩序;
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情况属实。
(二)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
3.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
4.中标或成交后未按照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进行分包;
5.合同履行后不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办理交接。
(三)质疑投诉环节
6.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
7.投诉受理期间,就同一事项多头举报,干扰监管部门投诉处理;
8.不配合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国有企业阳光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四)其他
9.威胁、骚扰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10.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失信行为
一、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资格预审环节
1.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2.开标前泄漏标底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恶意串通;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6.未按规定选择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单一来源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7.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8.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9.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0.未按规定通过威海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进行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交易活动。
(二)质疑投诉环节
11.拒收质疑供应商在规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12.对质疑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13.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事宜。
(三)监督检查环节
14.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15.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四)其他
1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7.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公示信息;
18.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19.未按规定执行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政策。
二、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资格预审环节
1.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超出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开展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代理业务;
2.采购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或与系统操作设定不一致,影响采购活动;未将采购文件交由采购人确认;
3.未按规定或采购文件组织开展现场采购活动,如未按规定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未宣布评审纪律,未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等;
4.评审现场未对评审专家打分进行核对;
5.未执行采购文件的发布、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者调整开标时间等规定;
6.不同代理机构之间相互借用人员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冒名顶替参与开评标。
(二)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
7.未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8.未按规定、约定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三)质疑投诉环节
9.无故拖延质疑答复;
10.未针对质疑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11.取消中标资格后未发布变更公告;
12.被投诉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做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
13.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公告内容存在错误且未及时更正;
14.在不具备开展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业务的场所内组织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活动;
15.未按规定保管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档案资料和音视频资料;
16.未按要求使用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交易系统,严重影响采购项目组织效率;
17.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18.未及时上报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统计信息;
19.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条 采购人失信行为
一、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2.未按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供应商签订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合同,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公示信息,包括合同信息等;
5.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6.未经主管部门允许,采购人未从国有企业阳光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7.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9.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10.采购人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采购人原因不签订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2.未按照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3.未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进行答复,未配合监管部门处理信访举报和投诉;
14.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5.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16.未按采购文件约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单一来源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17.未按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
二、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1.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
2.未按照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3.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未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未中止履行合同;
4.未整理、保管、处置国有企业阳光采购资料;
5.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统计信息;
6.未针对质疑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7.被投诉后不按规定做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8.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四条 评审专家失信行为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未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提供虚假评审专家资格申请材料;
6.严重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管理制度、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等,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7.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
8.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9.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内容有重大歧义,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0.未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者有异议未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11.未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12.未要求报价明显偏低的供应商提供合理说明;
13.评审现场未对评分、供应商报价等重要数据履行核对义务;
14.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5.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未及时向监管、监察等部门举报;
16.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17.超标准索要专家费或其他费用;
18.无故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或饮酒后参加评审活动;
19.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评审现场;
20.已接受评审邀请但无故缺席;
21.在评审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采购文件约定情形而随意废标;
22.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打分;
23.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
24.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进入其他评标室;
25.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经提示而拒不改正的;
26.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对专家抽取、评标评审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27.其他失信行为由市国资委参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