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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1.25 16:29:08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对接、数据共享和工作门户运行等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监管”体系。2020年6月底前,持续完善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归集各类监管数据,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各市、省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12月底前,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搭建起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有效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我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6月底前,与权责清单相衔接,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汇集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动态更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规划,完成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应用自建监管系统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完成系统升级并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山东旗舰店的建设维护,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依法及时公示监管信息和曝光信息,建立信息查询应用端口;开展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升级,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对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大数据局配合)

  (三)优化省“互联网+监管”数据中心。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标准规范,对接联通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等平台数据,汇聚各级、各部门监管数据,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库、监管对象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监管行为信息库、投诉举报信息库、信用信息库、知识库等数据库。按要求及时向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接收国家平台数据。(省大数据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四)推进信用监管。汇聚整合监管对象处罚记录、经营异常记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信息数据,以及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的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省“互联网+监管”数据中心信用信息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山东)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应用,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约束、信用风险预测预警、信用信息共享等,支撑各级、各部门开展信用监管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抽查结果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进行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的监管事项实行全覆盖,建立重点监管事项库,围绕重点监管事项,充分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等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过筛式排查。(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移动执法能力。2020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相关标准和我省移动政务建设要求,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移动执法能力建设,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移动执法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保障依法履职。(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系统建设。统筹建设“互联网+监管”联合监管子系统,为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数据通道、数据资源、任务管理等支撑能力,具体包括审批联动、抄告抄送、协查协办、专项整治等功能。(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办公厅、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监管投诉举报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善“互联网+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子系统,汇聚12345等投诉举报系统信息,形成统一的投诉举报信息数据库,开展综合分析应用。接收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按属地分送的监管投诉举报信息,推送至各级、各有关部门处理。(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2020年8月底前,整合省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控、环境物联网监控等资源,为全省相关部门非现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省大数据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通过申请调用相关资源,开展违法线索自动发现、远程取证固证等相关应用,运用业务信息系统和执法检查移动端等信息化工具,提高基于非现场监管的实时执法水平,为行政执法提供直观、可靠的依据,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盲区。(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十一)加强监管风险预警处置。2020年8月底前,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接收国家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结合已汇聚的各类监管数据,建立风险模型,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和预警信息处置。(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省大数据局、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绩效评价。强化监管的“监管”,依托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以及“互联网+监管”系统,对各级、各部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省司法厅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依托省“互联网+监管”数据中心,对各级、各部门监管数据推送、汇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作为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省大数据局配合)

  三、组织领导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整体推进全省“互联网+监管”工作,组建工作专班,人员从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等部门和有关市抽调,对各级、各部门“互联网+监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负责“互联网+监管”系统及相关子系统等项目立项、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工作对接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相关任务,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应用培训。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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