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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一期提标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文件第1版澄清
2026.05.28 15:34:53 来源:荣成市公共资源 浏览次数:
招标文件生成时间:2026-05-28 15:34:53
荣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一期提标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文件第1版澄清
招标文件生成时间:2026-05-28 15:34:53
投标有效期90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银行保函担保
价款形式金额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0.00元(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如有)136122300.00元(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答疑澄清时间2026-05-28 15:34:53
招标文件生成时间2026-05-28 15:34:53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1、原内容:计划总工期:总工期要求为547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20日历天,施工工期527日历天)。拟设计开工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拟施工开工日期为2026年7月26日;拟工程竣工日期为2027年12月28日。除上述总工期外,招标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2026年7月19日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图审;2027年5月30日须完成土建主体工程;2027年10月30日须达到联合试运行条件。澄清为:本项目工期节点调整如下:①土建主体工程完成时间调整为:2026年12月31日前;②进水运行时间调整为:2027年6月30日前。原招标文件中与上述节点冲突的工期约定(包括但不限于2027年5月30日完成土建主体、2027年10月30日达到联合试运行条件等)相应废止,以本澄清为准。其他工期节点(设计开工日期、施工开工日期、总工期等)不变,承包人应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满足新节点要求。2、原内容: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任务书) 十一、主要设备质控表 注: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它品牌,若选用等同或优于的品牌,应在答疑澄清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为:删除“应在答疑澄清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为: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选用技术性能指标等同或优于推荐品牌的其他品牌,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注明拟选用品牌及其技术参数说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参数,认定其是否满足“等同或优于”的要求。3、原内容:第四章 专用条款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4)《合同履约台账》...记录...关键节点履约记录(如初步设计完成...)澄清为:①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完成,合同专用条款第4.1条中《合同履约台账》所要求的“初步设计完成”记录节点不再适用,承包人无需记录该节点,台账起始记录节点调整为“施工图设计启动及完成”。4、原内容:第五章 报价说明 六、报价说明 (4)其他说明:本项目实行为总价包干,因招标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或追加工程内容造成的除外。招标人需追加工程量的,追加部分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按照上述规则结合中标人工程施工费用投标报价折算费率执行,设计费不予调整。澄清为: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因招标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或追加/调减工程内容造成的,合同价格相应调整。增加调整规则如下:①调减工程量:因招标人要求取消或减少原招标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内容,相应调减合同价格,调减部分的价款按中标价中对应部分的费用扣减(如无对应单价,按上述计价规则结合中标折算费率计算)。因调减工程量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双方协商合理补偿。5、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作为本招标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