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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印章管理规定
2026.03.20 16:57:57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使用管理,确保用印安全规范,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类型
本规定所指印章主要包括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公章、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见证专章、威海市文登区政府采购中心专章、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财务专用章、中共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支部委员会印章、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工会委员会印章、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工会委员会经费专用章、威海市文登区诚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威海市文登区诚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威海市文登区诚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威海市文登区诚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经费专用章及相关负责人个人印章等。
二、印章保管
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印章必须存放于保险柜或带锁的抽屉中,随用随开,用毕上锁,确保公章安全。严禁随意摆放。印章管理人员需外出时,应妥善做好印章移交,确保工作不误。因印章保管人调动等原因需要移交印章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凡因保管不善导致印章丢失的,一切后果由保管人负责,并严厉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科室负责人责任。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以中心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中心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中心相关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二)使用原则:遵循“领导签字,印章管理人员把关,专人使用,记录在案”的原则,严禁未经批准私用印章。
(三)使用程序:(1)凡在中心红头文件、账目款项以及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中心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2)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等一律由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3)一般报送材料,如报表、报告、申请、便函等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4)以中心名义作出的所有法律文书,在履行正常使用程序时,还须经法律顾问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5)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见证专章、威海市文登区政府采购中心专章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6)中心党支部、工会印章须经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四)使用地点:印章原则上应在中心办公区域内使用,不得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印章外出的,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综合科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核查、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带出使用,带出使用须有两人同行。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使用纪律:(1)凡使用印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并签字,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核准无误后方可盖章。凡签批手续不全的或内容与签批事项不符的,一律不能用印。(2)用印盖章生效日期为领导签发日期。(3)用印前应仔细核对领导签字、成文日期、用印份数,做到用印有据,前后统一,事实相符。(4)用印要上不压正文,“骑年盖月”,印章清晰、端正。落款之页无正文的用印,必须注明“此页无正文”字样。(5)用印时,要认真填写印章使用情况登记簿,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分明。(6)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禁止加盖印章。(7)对需要存档的文件材料,在加盖印章后,留存1份,立卷归档。(8)对外介绍信、便函加盖公章,要使用中心统一格式用纸,事前编号,用后留底。(9)严禁在空白的证件、纸张、表格、信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并指定用途、规定有效期限,方可用章,同时要登记备查。事毕,要向印章管理人员说明使用情况,并交回未用的空白凭证、信笺。
四、印章更换
(一)发现印章丢失,印章保管人应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及时办理作废声明并申请重新刻制。
(二)因印章损坏或机构更名需更换印章的,由综合科提出申请,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专门刻制单位进行更换。
五、其他要求
印章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加盖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