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查询制度
2019.08.10 1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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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影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项目交易历史记录。
第二条 应归档材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分类。档案整理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档案要认真编制档案管理登记簿,列明档案名称、册数(页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存放位置等,做到有序保管、方便查阅、整齐美观、装具整洁。
第四条 查阅档案必须填写《档案查阅审批登记表》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查阅档案必须在规定地点内查阅,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者必须全程陪同并做好登记,要提醒和监督查阅者爱护档案材料,严禁拆卷、抽页、撕页、涂改或涂写标记,严禁污染或损毁档案。
第六条 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确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时,须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严格限定归还日期,履行审批手续和借阅手续。归还时需双方当面清点和检查,如发现遗失或损坏,要及时报告领导进行处理。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必须编制档案交接清册,列明档案名称、册数(页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接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交接双方要严格交接手续,按照交接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由分管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在交接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严格保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保密纪律,不得向他人传讲任何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