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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8.23 09:59:46 来源:山东省水利厅网站 浏览次数:

鲁水建字〔2014〕13号

 

 

各市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处室:

为加强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质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14年8月5日  

  

 

 

 

 

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山东省水利厅组建和管理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用于全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

  第四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分专业入库。

第二章 评标专家条件及推选程序

  第六条 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项目评标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八年以上的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三)熟悉相关招标文件范本,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岁。

  第七条 申报评标专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职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资格证书;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简历;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有关主管部门初审、省水利厅审查、考试确认的方式。评标专家人选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初审后报送省水利厅,水利系统以外的专家直接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查符合条件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在山东水利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水利厅颁发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证》,并分专业录入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职责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参加有关培训;

  (六)个人工作单位、通讯信息等变化时,或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时,应及时报告专家库管理机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标活动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不得私自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现场;

  (三)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五)不得非法干预其他专家的评标工作;

  (六)评标工作完成后,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

  (七)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退离现场的,应当征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意。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应持《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证书》参加评标活动,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代表、有关行政监督人员应在《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证书》及《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考核评价表》上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签署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评标专家参加培训、评标等相关工作,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等工作的,应提前告知专家库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能正常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单位,不得私自更换专家。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将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及劳务报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连续3次或1年内累计5次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达报到地点或缺席的;

  (三)评标工作存在较大失误或明显错误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五)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一经发现,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查处的;

  (二)因贪污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在评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等行为的;

  (四)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六)对评标过程中发生的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其他经专家库管理机构确认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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