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专家入库审核细则》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18〕9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专家入库审核工作,统一专家资格、评标专业等审核标准,确保入库专家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专家入库审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2日
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专家入库审核细则
为规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专家入库审核工作,统一专家资格、评标专业等审核标准,确保入库专家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建建管字〔201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姓名与照片
入库标准: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照片为近期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审核要求:填报姓名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照片底色非白色、模糊不清,以及PS照片的,均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第二条 身份证
入库标准:身份证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与上传身份证号码一致。
审核要求:上传非二代身份证的,或者身份证号码与上传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均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第三条 工作单位
入库标准: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单位名称为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的单位全称。
审核要求:省外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申报专家在其分支机构(办事处)长期工作的,视为符合入库标准。
填写的单位名称为简称、法人单位内设机构(例如:将山东大学,填写为“山大、山东大学中心校区、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山东大学基建处”等),以及含有错别字、同音字、异体字等,均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第四条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入库标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指申报专家从事与所选评标专业相应的工作,从事相关领域工作须满8年。
审核要求: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可以连续计算,也可以分段计算。
从事的工作与评标专业无关或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满8年的,均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第五条 评标专业
入库标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且填报的评标专业与职称专业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专业完全对应。
审核要求: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与评标专业不对应的;职称专业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专业与评标专业不对应的;职称专业或者注册职业资格专业仅与评标专业部分对应的,均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第六条 职称
入库标准: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专业与评标专业对应。
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中级职称的,取得中级职称满6年,同时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
审核要求:职称专业与评标专业不对应的;只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而无相应注册职业资格的,均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职称证书未填写专业的,根据印章所属行业判定其相应专业。
第七条 注册职业资格
入库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注册执业资格专业与评标专业对应。
审核要求:注册执业资格专业与评标专业不对应或者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不满6年的,均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第八条 同等专业水平
入库标准: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中级职称满6年并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资格分级的,应为一级)。
审核要求: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不满6年的;中级职称专业与评标专业不对应的;只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而无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只有注册执业资格而无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均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第九条 证书上传
入库标准:对应评标专业的职称证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未能自动导入,应当自主添加的),包含姓名、照片、单位、专业、以及带印章的页面必须上传。
审核要求:证书不上传或者上传页面不全、模糊不清的,均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专家上传与评标专业无关的证书,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十条 工作经历
入库标准:近10年工作经历填写要完整,单位名称为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的单位全称。
审核要求:出现断档期(依法保密的单位除外)的,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第十一条 评标专业级别
入库标准:评标专业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家专业分类选到最末一级。
审核要求:勘察专业、轨道交通专业可以适当放宽,选到第二级即视为符合入库标准。
第十二条 回避单位
入库标准:回避单位为本人近3年工作单位、执业类资格注册单位、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等。
审核要求: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的单位,申报专家未主动添加的,视为不符合入库标准。
第十三条 资深专家
审核要求: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建建管字〔2017〕1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资深专家信息。
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的,不接受其资深专家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适当放宽年龄的条件
审核要求:身体健康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放宽到70周岁。
1.具有正高级相关专业职称、8年以上的评标经历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2.担任过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负责人(需验证相关文件)的;
3.在技术创新及解决重大工程难题方面成绩显著,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关领域大师称号(需验证相关证书)的;
4.勘察、轨道交通等稀缺专业的专家;
5.资深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材料验证
审核要求:各市新增补的专家,在初审时,必须验证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上传扫描件的原件。
上报信息与相关证书原件载明信息不一致的,视为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变更
审核要求:专家基本信息或行业信息变更后,按相关条款重新核对。
第十七条 定期复审
审核要求:专家信息每3年全面复审一次,主要审核专家的资格有效期、参加培训情况、评标考核情况、年龄和职称、注册执业资格,以及评标专业及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等。
复审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延长专家资格3年,不符合要求的,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退回
审核要求:专家初次申报信息、专家变更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修正完善,同时详细说明退回的原因。
第十九条 暂停资格
审核要求:取得资格的专家提出信息变更或复审期间,因不符合入库标准,专家库管理员将其退回并要求修改,专家无充分理由不修正上报的,逾期1个月,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逾期2个月,暂停专家资格1年。
第二十条 取消资格
审核要求:申报专家有虚假信息的,经审查属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
不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适当放宽年龄的条件,且年龄超过65周岁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员义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参与部门要指定专人对评标专家信息进行维护管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员应尽职尽责,把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作为日常工作,及时了解专家信息变化情况,在审核专家资料信息时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入库专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员责任
不经审核批量通过的,专家初次申报或修改信息上报后长时间不审核的,审核质量较差的,被专家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对相关专家库管理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建建管字〔2017〕14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址:http://www.sdfgw.gov.cn/art/2018/1/23/art_5343_8057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