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原则和机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应进必进、管办分离、规则统一、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市级及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
环翠区、高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区、综保区、南海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政府(管委)或其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
第五条(综合管理机构)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协调、拟订综合性政策和交易规则、监督管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六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对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示、提醒、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提出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
(四)收集、发布和存储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档案,为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体育、人防、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六)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监管。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监督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以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二)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招标程序和规则;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发布内容及时限;
(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递交方式、退还时限;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六)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
(七)合同签订信息和履行信息的公示内容和时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九条(备案审核)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备案,并允许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在线提交依法应备案的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网上投诉渠道,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在线接受符合法定要求的投诉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依法限制当事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标后评估)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所属行业开展的招标投标情况、履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重点项目定期组织项目标后评估。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三条(监管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采取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在线监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事前承诺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交易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督、集中执法的监督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一体化。
第十四条(综合监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政监督部门,采取以下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综合监管:
(一)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二)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三)组织开展标后绩效评估;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或突发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行业监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行业监管:
(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文件、报告进行备案;
(二)对开标评标全过程实行现场或在线监督;
(三)检查、调阅、核实招标文件、招标档案、执行结果等;
(四)向招标投标当事人调查、询问相关情况,听取意见;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对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事前承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应当在主体信息注册、项目登记、信息发布、专家评审等环节,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精简办事流程。
第十七条(事中事后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重点在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开评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信用监管)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综合信用评价较差的市场主体,依托电子监管系统,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法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档案查询。
鼓励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系统定义)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交易系统汇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据监管权责设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端口权限,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在线监管、全程跟踪、预警提示、在线督办、数据分析等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线上监督为常态、线下监督为补充”的原则,依托电子监管系统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权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维护及与上级监管系统的对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子监管系统的综合管理,协调推进电子监管系统规范运行。
行政监督部门作为电子监管系统使用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在线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
第二十二条(监管项目)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电子监管系统并接受监管。
第二十三条(系统功能)电子监管系统应公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权责清单,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项目登记、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备案、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中标等交易全过程在线监管;
(二)归集招标投标过程中电子交易平台产生的各种信息记录和音视频资料,生成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并提供查询、追溯服务;
(三)标注、记录各方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信用信息;
(四)交易数据异常预警提示;
(五)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绩效评估和双随机抽查;
(六)在线受理、处理、反馈投诉;
(七)招标投标数据统计及可视化分析。
第二十四条(权限设置)电子监管系统实行用户账号分级管理和数据授权管理,按照“三员”分立原则,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管理员、业务操作员,每个系统账号都应与唯一的用户相对应。
第二十五条(账号管理)账号申请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人仅能申请一个账号。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明确1名业务管理员,负责本行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账号分配、权限设置、用户管理和信息联络以及指导协调电子监管系统使用工作。
账号持有人不得将账号转交他人使用;除履行业务职责外,不得录制、转储和泄露、传播系统信息。
账号持有人工作调动(或调整)时,原所在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业务管理员申请更新账号。
第二十六条(信息安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电子监管系统信息安全工作,未经授权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社会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及时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规干扰招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投标程序,不得授意、暗示或替代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审结论,不得违规接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当事人,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
行政监督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平台工作人员)现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平台工作人员,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不得干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妨碍发起方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平台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易主体)招标投标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补充条款)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部门招标投标监督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执行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0日。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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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一、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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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行政许可 |
1.《招标投标法》第9条 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 5.《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本级 |
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 |
1.完善审查备案标准、程序等,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本级 |
3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招标投标法》第47条 |
1.完善审查备案标准、程序等,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 |
1.完善审查备案标准、程序等,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本级 |
二、行政监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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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4条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本级 |
6 |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行政检查 |
1.《招标投标法》第7条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7 |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招标投标法》第7条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财政局 |
市本级 |
8 |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三、行政处罚事项 |
||||||
10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49条 |
1.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本级 |
11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0条 |
1.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12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0条 |
1.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13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1条 |
1.责令改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1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2条 |
1.给予警告,视情况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15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 |
1.责令改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16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 |
1.责令改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17 |
对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 |
1.责令改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18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0条 |
1.责令改正,视情况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19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7条 |
1.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20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9条 |
1.责令改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2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5条 |
1.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2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1.责令改正,视情况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23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3条 |
1.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24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4条 |
1.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25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8条 |
1.转让、分包无效,视情况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26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60条 |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2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56条 |
1.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视情况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2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
1.责令改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四、其他事项 |
||||||
29 |
投诉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招标投标法》第65条 |
1.投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事由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注:本清单作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工作要求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一、标前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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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格控制 项目概算 |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如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2 |
依法办理招标方式核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3 |
纳入平台交易 |
符合国家有关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列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
4 |
自行决定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形式 |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
5 |
合理划分标段 |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防止出现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
二、招标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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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理 项目登记 |
到各级交易中心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事项,预约场地和时间。 |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 |
7 |
编制 招标文件 |
依据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合规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8 |
发布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要求发布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9 |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
及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三、开评标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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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开标 |
按相关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流程组织开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11 |
组建评标委员会 |
依据相关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合理确定专家成员的人数、专业,并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系统进行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要代表单位认真履行评审职能。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12 |
公示 评标结果 |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13 |
确定并公告中标结果 |
依法确定并公告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四、标后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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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签订书面合同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采用线下招标的,招标人应自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 |
15 |
受理 异议质疑 |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16 |
合同履约 |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并及时将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
17 |
重新招标 |
对招标未能成功,依法需重新招标的项目,组织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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