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综合类> 市级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
2021.08.30 16:23:4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活动公平有序,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凡列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凡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体育、人防、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应优化交易服务流程,发挥平台、场所、专家和信息等资源整合共享优势,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供政策法规查询、平台支撑、现场见证、场所提供、信息发布、档案管理、专家抽取等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切实担起招标人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依法履行招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线上交易为常态、线下交易为例外”的原则,遵循以下交易流程:

(一)入场交易登记;

(二)开、评标时间预约;

(三)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四)资格预审(如采用);

(五)发布(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七)投标保证金收取(根据招标人选择确定);

(八)评标专家抽取;

(九)投标文件递交、收取、封存;

(十)开标、评标;

(十一)评标结果公示;

(十二)中标结果公示;

(十三)发送中标(结果)通知书;

(十四)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十五)签订合同并公示相关订立信息;

(十六)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已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除具备以上三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七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应当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项目入场登记、开评标场地预约等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业务,并遵守本规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同步发布,且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发布,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布,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予以公告,有效通知所有已下载相关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时间不足的,应当顺延提交相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按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施工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他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供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通过招标文件发布现场踏勘信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凭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如实递交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加密、解密功能,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三)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完成以下事项:

(一)密封或者加密投标文件;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三)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有)。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监督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或在线监督。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采取电子形式组织开标的,所有投标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开标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完成后,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标活动所需专家,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共同签字确认。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可从全国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截止时间后,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招标人现场打开密封的专家名单,核对并组织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室。

第二十三条  除补抽专家等特殊情况外,抽取专家应当合理确定专家抽取时间,保证专家有时间对本职工作作出相应安排,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评标,并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环境下在线进行。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布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公示中标结果,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最迟在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建立交易系统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交易系统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协同处理交易系统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招标投标,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一)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且其他备用方案无法弥补,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交易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中止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止招标投标后,确实不能恢复交易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终止交易。

第三十二条 中止、终止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变更交易方式时,应当通过原招标公告发布渠道发布补充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行业特点,对交易服务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其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0日。


全文见附件:《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威发改发〔2021〕27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