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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项目交易见证情况公示制度
2021.03.10 11:37:3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履行交易见证职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见证情况公示必须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交易见证情况公示主体为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一简称为市交易中心)。

第四条 交易见证情况公示对象为进入市交易中心从事相关交易工作的代理机构、招标人(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及到场监督的行政监管部门等工作人员。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采购人)公示内容

(一)对于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或者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在行政监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规避监督的;

(二)违反《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场交易项目网上预约场地的有关规定》(附件1)的;

(三)需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各类文件、公告等信息填写不认真,导致市交易中心审查信息环节2次以上退回的;

(四)招标(采购)文件、公告信息等存在不真实、违反有关法规文件、违反网络安全有关规定等情形的;

(五)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存在开评标时间、保证金、评标办法或者参数、模板等设置错误、漏项或者招标(采购)文件前后不一致,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六)在开评标过程中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开评标现场混乱的,或不遵守现场管理制度,故意为难现场服务人员,不配合疫情防控要求的;

(七)未在开标环节进行电子保函验真或保证金查询,造成评审错误的;

(八)对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异议不作为、不专业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交易项目澄清答疑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十)与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者在评标区存在明示、暗示性动作等不当行为、倾向性语言,干预影响项目评审的;

(十一)对电子交易系统违规操作或项目评审结束后未及时点击评审结束按钮,影响招标(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

(十二)项目评审完毕后,汇总资料上交不及时、拒不上交或者私自改变项目评审中形成的资料的;

(十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见证服务事项》(附件2)有关内容的;

第六条 供应商公示内容

(一)供应商在市交易中心场所内寻衅滋事,与其他企业发生激烈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开评标期间,与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其他影响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三)不遵守开评标纪律,影响招投标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

(四)在开评标现场,经行政监管部门或评审专家认定,投标文件中证件、业绩、合同等信息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围标串标行为的;

(五)在开评标现场,经电子清标发现,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出现文件制作机器码、计价软件编码一致或行政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审专家公示内容

(一)不遵守市交易中心管理制度,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及抽取管理细则》《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考核细则》《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公示方式

第八条 上述公示内容统一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附件3)。

第九条 市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每月25日前,将拟公示事项报领导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131日起实施。

 

附件:1.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场交易项目网上预约场地的有关规定.docx

      2.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见证服务事项.docx

      3.进场项目见证情况公示表.docx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127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项目交易见证情况公示制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