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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中心市区工业用地管理权限下放》的政策解读
2019.07.05 20:25:2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基本情况
  根据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土地的管理权限在市、县人民政府,因此,中心市区工业用地报卷的审批一直是由原国土分局组卷初审经原市国土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核签发,后期为简化土地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将中心市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审批和出让审批委托原市国土局办理。自此市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为原国土分局组卷上报原市国土局审查,原市国土局审查后代市政府审批签发,但由于该审批流程涉及区、市两级审核,从整体来说仍存在审批流程和审查环节较多的问题,因此也有企业反映用地手续办理耗时过长。为此,我局也先后对工作用地的审批流程和环节作出了调整,将原市国土局的部分办理环节交由各分局办理。但随着实体经济、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用地审批过程中的环节过多、程序繁琐对地方招商引资项目的快速落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有的地方为加快项目建设,未办理用地手续就提前开工,导致未批先建、未供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去年我市党政考察团赴南方考察学习后,市政府提出借鉴南方先进经验将市政府的工业用地管理权限下放,对此我局进行了充分考察学习,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代市政府拟定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市区工业用地管理权限下放的通知》,并先后征求了发改、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此稿。
  二、主要内容
  (一)下放范围: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
  (二)下放方式:据我们考察了解,南方有的地区是将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各区、开发区,这与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的规定有悖;而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以政府下发文件的形式将工业用地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赋权给下辖各区政府,并按照不同区域实行政府印章管理。我们认为青岛市的做法既符合法律法规,又能给予各区更大的自主权,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因此我们建议参照青岛市做法,以委托方式下放工业用地管理权限。
  (三)下放内容:一是市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工作;二是市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四)操作方式:设“威海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刻制数字1—4),分别交由给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和临港区管委管理使用。环翠区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收回和出让工作,在工业用地收回和出让批复文件中加盖市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具体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工作。
  (五)监督指导:本次委托下放,主体责任仍在市政府,因此我局将加强对各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的监督指导,切实做好委托下放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三、决策建议
  建议此次下放以市政府通知的方式发布实施,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网址:http://zfxxgk.weihai.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3/site/art/2019/3/4/art_12885_365524.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政策原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市区工业用地管理权限委托下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