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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7.08.03 17:19:54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对所监管的企业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聘用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的,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聘用事宜。

第三条  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用中介机构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下列经济活动,负责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集体产权(股权);

(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国有、集体股权比例变动;

(四)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五)清产核资;

(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

(七)经营业绩考核和经营者离任专项审计;

(八)其他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自行组织,执行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拥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第七条  所聘用中介机构拥有执业资格的各类职龄执业人员数量达到市国资委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

 

第八条  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招标和直接选聘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市国资委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投标;直接选聘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直接进行选定并聘用。

第九条  对以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经营业绩考核和经营者离任专项审计;

(三)按有关规定,需聘请中介机构介入的清产核资;

(四)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

(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七)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对以下项目,由市国资委直接选聘中介机构: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

(二)公开招标时流标的;

(三)标的额较小的;

(四)时间要求紧急的;

(五)市国资委认为审计、评估结果需要核查的;

(六)其他项目。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是公开招选中介机构的招标人,负责组织招标活动;具体招标事宜,由市国资委指定并委托招标代理人代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执业资格;

(三)有从事服务类招标业务3年以上实践经验;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人选定后,应将下列有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一)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人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制作标书、主持开标、组织评标。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选聘评审专家负责评标。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市国资委纪委是公开招选中介机构的监标人,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直接选聘中介机构,按照制定项目简介、书面通知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聘、市国资委集体研究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与经过招标确定的或直接选聘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同时,中介机构需交纳5-1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开展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负责向市国资委和企业提供相应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业务报告。

 

第六章  服务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生的代理服务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会议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招标项目的各项业务收费以中标机构的报价为准,包括各项费用在内的服务费报价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上限,特殊事项另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由企业或市国资委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设立帐户,统一管理、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市国资委承担的其他服务费用。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审计、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相关会计资料、文件和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为市国资委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市国资委按规定组织听证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根据听证和审核的意见,对业务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国资委可组织其他中介机构予以复审。

第二十七条  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市国资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扣减其质量保证金及中介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两年之内市国资委不再聘用其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市国资委不再聘用其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对中介机构招投标及其业务报告审核工作中,违反工作要求,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市国资委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对招标代理人给予两年之内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理;对评审专家给予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对所授权运营企业、市直相关部门对所授权管理企业的有关经济活动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