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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2019.11.06 19:30:24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准确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范围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资金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企业经营投资管理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按规定程序分别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查处。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处理措施

(一)准确把握资产损失划分标准。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是指损失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以下;较大资产损失是指损失金额在 300 万元(含)以上,3000 万元(不含)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是指损失金额在3000 万元(含)以上。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二)严格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省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的,可视情追究上级企业及更高层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对资产损失频发、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强迫、唆使他人违规的,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隐匿、伪造或毁灭相关证据的,干扰、抵制调查等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勇于探索、先行先试等出现失误偏差的,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检举他人且查证属实等的,可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造成损失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处理措施。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等措施。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后,还应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切实抓好责任追究组织实施

(一)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省属企业原则上按照企业管理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认为有必要时直接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省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等。省属企业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认为有必要时直接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做好本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省属企业应明确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开展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受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2. 初步核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初步核实。

3. 分类处置 根据初步核实结果,按照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对相关问题和线索进行分类处置。

4. 核查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5. 处理和整改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核查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省属企业应按照整改要求,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加强与巡视巡察、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机构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省属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四、其他有关事项

 金融、文化等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省国资委依据本通知制定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可以依据本通知和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6 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国资委

                                                                                                       2019 年10月9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