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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登分中心 请销假管理制度
2023.12.20 14:34:43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文人字﹝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假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定假期有关规定
    (一)节假日
    现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五一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国庆节、春节各放假3天,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1天;部分干部享受的节假日为:“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具体休假日期按上级通知执行。
    (二)年休假
    1.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年度休假不跨年度计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6.各科室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
    (三)探亲假
    1.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交通工具以火车或汽车为主),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4.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可在四年中任一年使用。
    5.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段或跨年度使用。
    6.工作人员在探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年休假减半。
    7.探亲假需提供父母(配偶)居住地户籍证明(证明长期居住)。
    8.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9.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婚假
    婚假3天。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婚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可享受法定婚假,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五)生育假
    1、单胎顺产者,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在婴儿不满一周岁期间,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4、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六)丧假
    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酌情给予1—3天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酌情给予1—3天丧假。
    (七)调休
    职工加班在1周内累计超过三个小时以上,可在次周一调休半天,超过5小时的在次周一可调休1天,次周一不调休的不再安排调休。
    二、病、事假有关规定
    工作人员确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事假。
    (一)事假
    1、每月事假累计超过2天的,视为当月缺勤。
    2、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干部职工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年休假、值班调休假冲抵。
    3、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请事假超过当年年休假的天数在次年年休假的天数中予以抵扣。
    4、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程序办理辞退手续。
    5、因公外出,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不纳入事假管辖范围。
    (二)病假
1、遇到急诊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说明原因,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按事假处理;如无补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2、病假超过5天(含)的,需提供相关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病假条)等资料方可认准。
3、病休假1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科室(单位)、部门批准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4、病休假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科室(单位)、部门批准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查,经区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鉴定后批准。
5、病休假待遇: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请销假程序及权限
1、请休假审批手续通过书面形式或政务钉钉进行,相关请假表格从办公平台下载使用。
2、普通职工请休假:(1)请假不超过2小时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交综合科备案;(2)请休假超过2小时的,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分管政工领导批准,交综合科备案。
3、科室负责人请休假:请假不超过2小时的,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审批单》,经分管领导批准,交综合科备案;(2)请休假超过2小时的,《请销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和分管政工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交综合科备案。
4、党组成员请休假:报主要领导批准,交综合科备案。
5、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对其所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不能因休假而出现缺岗、工作断档等情况。
7、职工休假期间,要搞好工作交接,推行AB角工作制度。
8、分管领导和所分管科室负责人实行错时请休假,AB角工作人员实行错时请休假。
9、职工休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遇到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休假回到工作岗位的,剩余假期可适时补休。
10、职工休假结束后,要根据批假权限报批准(备案)部门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切实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特殊情况假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和备案后,可以续假,若无补假手续,视为旷工。
11、综合科对干部职工请休假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汇总,建立相应台账和管理档案,每半年公布一次请休假情况,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未带薪年休假人员名单。
四、请假及考勤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病假连续超过三十天或累计超过六十天的;出勤率达不到本部门平均值的。
(二)对连续旷工4-6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14天的,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告诫。
(三)对连续旷工7-14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29天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给予当事人行政告诫,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