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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现场管理规定
2022.06.30 09:25:37 来源:乳山分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提升现场交易项目开标工作的标准化水平,规范开标工作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本交易中心现场开展的各类交易项目的开标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至少提前1天将开标项目名称、开标室安排等内容通过开标区走廊的显示屏向投标人公布;至少提前30分钟检查评标室内的照明灯、空调、微机、打印机、网络等设备设施,确保能正常使用。如发现可能会严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应立即报请分管领导更换评标室。

第四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统一穿着红马甲,在开标前30分钟进入开标室,开启、检查开标室内相应设备,做好开标准备工作。

代理机构参加开标活动迟到的,应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开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

投标人根据开标区走廊的电子屏显示的信息进入相应开标室。

第六条 开标期间,开标室内的电脑、投影仪、打印机等设备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操作。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按工作清单要求做好开标现场的见证、服务等工作。

开标活动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工作程序汇报。

第八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开标室内各种设备。如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必须经过杀毒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使用设备情况应现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开标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和其他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自觉将通讯工具调到会议状态,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吸烟。

第十条 投标人对开标活动如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直接答复,或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现场答复。有关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投标人,并由提出异议的投标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未作现场答复的,不得进入评标程序,在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的见证下对所有投标文件现场封存。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现场制作开标记录,准确完整反映开标情况。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监管系统应当全程录制开标情况,制作光盘存入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统一送至评标区。

第十五条 开标活动结束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关闭相关电子设备,切断电源,整理好场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