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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试行)
2017.08.28 17:01:01 来源: 浏览次数:

威公管办〔2017〕3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确保国土资源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威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  代章)

                 2017年8月17日

 

 

 

 

 

 

威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网上挂牌出让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管理,确保国土资源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威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有关媒体发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含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相关附件等),并由交易中心按挂牌出让公告要求,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受理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竞买申请,确定竞买资格,组织合格竞买者按照网上竞价规则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并最终确定竞得人的过程。

第三条  威海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系统下载相关文件;

(三)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竞买资格;

(六)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竞价;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成交确认。

 

第二章 公告发布

第五条  出让人按照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文件,出让文件编制完成后交由交易中心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公告,也可以是多宗联合公告。

第六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矿业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内容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经批准后,由出让人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章 用户认证

第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系统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并在数字证书中采用国产密码技术。

    第九条  参与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前,竞买人须先向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到交易中心激活后方可登录系统。竞买人办理数字证书时,应提供有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使用竞买人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竞买人真实意思表示或经竞买人合法授权,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相关规定、规则约束,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十一条  遗失数字证书U-KEY的,应及时到服务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数字证书密码遗失或锁定的,应及时向服务机构申请密码重置或解锁。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竞买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及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交易中心咨询。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参与宗地或矿业权交易活动无异议。

第十三条  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人通过向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唯一的保证金子账号。

竞买人应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币种为人民币,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竞买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宗地或矿业权,竞买人需要竞买多个宗地或矿业权的,应按宗地或矿业权个数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交易中心如发现竞买人保证金子账户中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应及时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竞买人竞买资格。

 

第五章 网上报价及限时竞价

第十五条  网上挂牌出让期间系统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出让起止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网上报价及竞价基本原则为:

(一)增价方式报价;

(二)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数;

(五)在网上挂牌出让期限截止前5分钟,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七条  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视为有效报价,系统将实时记录并公布,有效报价不可撤回。

第十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自动转为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

(一)挂牌出让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开始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依次顺延;

(二)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社会公众对网上交易过程的质疑和投诉。交易中心负责对系统自动确认的最终报价进行认定,并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条  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报价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依托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在线打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在竞得人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竞买须知》或《矿业权网上挂牌竞买须知》要求的有关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交易中心对竞得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由竞得人、交易中心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中途退出竞买,保证金须在该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方可退回。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在收到未竞得人退回保证金收款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竞买保证金。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上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由交易中心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竞买人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中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交易中心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会同有关单位排查事故原因,并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一)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电力故障或遭受破坏的  

(二)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安全事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影响挂牌出让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恢复交易;在网上挂牌出让(含限时竞价时间)结束前不能恢复交易的,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协商同意后,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解封相关数据及信息,转为以现场受理报名、报价的方式继续实施交易。

第二十六条 中止、恢复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以及变更交易方式时,出让人应当通过原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发布补充公告。

                                  

第八章 各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或密码泄露等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导致竞买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知晓竞买人信息且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应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造成竞买人信息泄露的,泄密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第三十条  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报价竞买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库),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库),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竞得人身份无法确认的;

(二)不按申请数字证书时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三)私下串通、阻碍正常竞买的;

(四)不按数字证书的登记名称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