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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2017.10.18 17:03:09 来源: 浏览次数:

鲁水建字〔2014〕1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水利工程项目发现,有的地方个别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和违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招标完成后,依法严肃签订合同,认真严格履行合同。

  二、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凡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须办理信用档案,取得山东省水利厅颁发的诚信管理手册。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从已在省水利厅进行诚信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格、业务熟练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水利工程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由项目法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得从各市、县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情况及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在评标前24小时内(特殊项目不超过48小时)抽取;专家抽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六、严格工程招标投标进场交易

  凡依法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省、市两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严禁场外交易。水利工程按照“区别情况、分级进场”的原则进场交易。进入省级水利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标准暂定 2000 万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总投资2000 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省级水利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任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下单独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设区的市尚未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进入省级水利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七、评标标准

  根据近年来招标评标工作实践经验,省水利厅制定了施工、监理单位的评标标准,招标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鲁水建字〔2009〕199 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水建字〔2013〕23 号)要求制定评标标准,允许对评标标准进行微调,但不得随意变更评标标准。

  八、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招标人须在项目开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在确定中标人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评标总结报告。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应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有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在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组织开标评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等事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代理招标业务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有私下接触和不正当交往,不得干涉评标工作,要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采取措施防止串标行为发生。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负责人须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开、评标会议。

  投标人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投标活动。参与本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须到省水利厅办理备案登记,取得《诚信管理手册》,并授权本单位固定人员购买招标文件及参加开标会议。严禁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履行承诺,项目部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同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检查、发现串标行为,并提出明确意见。评标委员会在形成评标总结报告时,要对是否发现串标行为作出说明。对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九、加强行政监督、行政监察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监察部门按照项目分类和事权划分,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分别对监管项目进行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主要对招标准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监察,行政监督单位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监察单位对招标投标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在执行过程中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请即时报告省水利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4年1月28日      

  网址:http://www.sdwr.gov.cn/zwgk/zcfg/zcxwj/201712/t20171212_2525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