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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交易工作指南(试行)
2020.10.23 15:51:5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采购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结合《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代采、委采、自采、直采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代采是指采购人委托平台运营机构代理组织完成的采购。

本工作指南所称委采是指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通过交易服务平台组织完成的采购。

本工作指南所称自采是指采购人利用交易服务平台系统自主组织完成的采购。

本工作指南所称直采是指在交易服务平台阳光直采商城选择商品,直接下单完成的采购。

本工作指南所称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

本工作指南所称投标:是指供应商应采购人的邀请,根据采购文件约定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示响应采购的行为。

本工作指南所称开标:是指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展示响应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的行为。

本工作指南所称评标评审委员会:是指由采购人代表及其他专家共同组成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本工作指南中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比价小组含义与此相同。

本工作指南所称评标:是指评标评审委员会对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过程。

本工作指南所称中标:是指采购人向经评选的响应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本工作指南所称中标人:是指由采购人确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本工作指南所称平台运营机构:是指威海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平台运营机构提供保证金代收代退、平台使用咨询指导等市场化服务。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

第四条 交易服务平台支持的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情形: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自愿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本工作指南所称招标均为此意)。

公开招标应具备条件: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采购时间允许;采购成本合理。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自愿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投标,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适用条件:采购标的因其高度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数目有限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获得;审查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与采购标的价值不成比例;符合招标条件但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企业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竞价采购,是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规则和方式一次或多次比价最终确定合同相对人的采购方式。

竞价采购应符合以下条件: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其中,允许一次报价的采购应为非单独给采购人私人定制或提供,且已有固定市场的价值不高、频次不多的货物采购;允许多次报价的采购中也包括为企业定制的具有竞争条件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四)询比价采购(一次报价、多轮报价、网络竞价),是指采购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比价通知书或发布询比价公告,供应商依照询比价文件要求报价,采购人按询比价文件既定程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价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采购需求明确但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失败后的中小型简单项目。必须招标可以不招标的中小型简单项目。采用网络竞价的,竞价结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

(五)合作谈判,采购的项目一般属于企业战略采购或对企业具有重大利益和影响的项目,且不具备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条件,其合同相对人或相对人范围一般已经基本确定,谈判的重点是对合同范围、技术质量条件、供货方式和时间、价款及付款条件和其他风险条款的确定。
   
合作谈判是企业战略采购的主要方式。其适用条件有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采用招标方式和其他方式不可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如战略物资和大批原材料采购,主要体现战略重要性。战略采购的基本属性是“长期合作”。

二是需要和特定供应商当面沟通、交流、协商长期合作的采购,主要体现协作专业性。
   (六)竞争谈判,采购功能需求明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要,且该紧急需求非采购人拖延或可以预见所致;发生灾难性事件或有利商机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采购人的需要;采购人认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均不适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或企业核心利益。

(七)竞争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采购需求只能提出功能性指标或相对宽泛的技术规格,需要和供应商或承包商讨论的项目采购;采购目标总体明确但可以有不同路径和方案实现,采购人需要和供应商或承包商通过对话确定最优采购路径方案并选择最符合采购人需要的项目采购;大型复杂项目确定采购方案后需要对财务指标评审的谈判的项目采购;必须招标可以不招标或招标失败合同金额较大的大型复杂项目采购。

(八)单源直接采购,基于信息相对透明、价格一般依据市场行情或特定条件,价格谈判的空间很小或者没有空间,一般仅就数量或时间约定后就直接签订合同。单源直接采购是在所有采购方法均已证明不合适的情况下最后采用的方法。企业采用直接采购还有体现社会政策目标、满足生产紧急需要等其他原因。

适用条件: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供应商获得,或者某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也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法。生产经营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只能从某特定供应商采购。采购人原先向某供应商采购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的,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向某供应商采购符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业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采购。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

(九)多源直接采购,是在企业采购中特有的一种方式,是在缺乏竞争要素的买方条件下邀请多家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货物采购。所谓缺乏竞争要素指由于采购人需求较大,任何一个供应商都难以满足采购人的采购数量要求,必须多家供应;各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而且该类采购的货物一般在市场上价格透明,只要质量能满足要求即可。多源直接采购方式不适用价格不稳定或标的升级换代较快的产品采购活动。

适用条件:企业生产需要、有多家供应商可以提供且不符合招标或其他竞争条件,采购人进行价格邀约,多家供应商承诺并签订合同的采购。货源质量经评估,采购人依质量等级确定价格,采购人和众多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采购。

(十)直接采购,适用于询比价采购项目的情形,可以优先从交易服务平台阳光直采商城采购。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五条 代采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与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代理采购服务协议》,平台运营机构按照采购人需求全权代理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组建项目, 平台运营机构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平台运营机构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

(三)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办理CA证书、下载采购文件、制作响应文件、交纳交易担保;

(四)平台运营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答疑澄清、组织交易;

(五)供应商参与交易活动;

(六)平台运营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结果公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

(七)平台运营机构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采购人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保存归档,鼓励采购人与中标人通过交易服务平台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八)平台运营机构、采购人对评标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

(九)平台运营机构出具采购凭证。

第六条 委采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平台运营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三方《采购服务协议》;

(二)采购人组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

(三)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办理CA证书、下载采购文件、制作响应文件、交纳交易担保;

(四)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答疑澄清、组织交易;

(五)供应商参与交易活动;

(六)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结果公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

(七)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采购人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保存归档;鼓励采购人与中标人通过交易服务平台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八)平台运营机构、采购人对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七条 自采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平台运营机构签订《采购服务协议》;

(二)采购人组建项目、编制、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

(三)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办理CA证书、下载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交纳交易担保;

(四)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答疑澄清、组织交易;

(五)供应商参与交易活动;

(六)采购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结果公告,依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

(七)采购人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保存归档,鼓励采购人与中标人通过交易服务平台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八)采购人对评标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八条 直采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登录阳光直采商城系统,选择要采购的商品;

(二)采购人支付商品价款;

(三)供应商确认订单并收到商品价款后发货;

(四)采购人确认收货并对订单进行评价;

(五)平台运营机构出具采购凭证。

第九条 平台运营机构协调管理信息发布、CA办理、交易场地、交易担保收退、采购电子档案归档等相关工作。委采和自采项目,平台运营机构不出具采购凭证,可以根据采购人、供应商要求,对采购过程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条 采购公告应在交易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条件(采购人、资金来源等);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标段、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资格审查方式;

(五)采购方式;

(六)采购文件获取(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七)响应文件提交(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八)开标时间和地点;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信息(采购人、平台运营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联系人信息)。

第十一条 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确定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采用竞争磋商的项目,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日。

第十三条 采购人、平台运营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及时在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合理顺延响应文件编制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由于非采购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补充公告内容,并应延长公告时间。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可向平台运营机构(代理机构)提出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的申请,平台运营机构(代理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并进行公告,中止期间可根据采购人的申请恢复采购活动。

 

第五章 投标

第十七条 供应商需按照交易服务平台要求注册登记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登记完成后即可下载采购文件,参与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对供应商的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后审,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且不改正的由交易服务平台对供应商进行诚信评价,评价结果的应用按照交易服务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非电子开评标的项目需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供应商少于3家时,可以继续开评、评标,或者改用其他采购方式从现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人。采购文件应对供应商少于3家时的处理方法进行明确。
    第二十条 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即视为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可以按采购文件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专业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且按照相应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交纳投标担保、中标人交纳履约担保的要求和交纳的方式方法,供应商、中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缴纳投标担保的,由平台运营机构负责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应以收款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按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要求需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审核,资格后审的在评标环节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上传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要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七)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八)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十)被交易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经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定认为可以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为外部专家。评标评审委员会人员专业组成应涵盖采购项目评审所需。

外部专家是指劳动关系不在采购项目所属法人机构的专家。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和招标(采购)文件论证专家库作为市国资委确定的交易服务平台专家库,前款专家应当优先从此专家库中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人根据需要可以组成工作组或者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辅助评标评审委员会工作。辅助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响应文件做出任何更改或评价。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审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代表除外)均可担任评标组长。

第二十九条 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补足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除公开发布以外的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配合有关方面解答采购评标工作中的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活动组织方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电子评标时,评标评审专家应按照交易服务平台管理要求进行签到、对评标结果签名等。

第三十四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完成后,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评审专家支付评标劳务报酬和异地评标差旅费,对项目复评活动,不重复发放评标劳务报酬。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平台运营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无需评标或由评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定标的项目不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根据评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内容,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确定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定标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中标人,中标公告不得少于一日。

第三十九条 中标公告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评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评标或重新采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进行公示、通知、公告。

第四十一条 交易服务平台建立专家诚信评价体系,着力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交易服务平台系统,鼓励采购人和中标人利用交易服务平台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涉密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表明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入围候选人供应商的保证金;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非由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采购人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确定流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以现金方式交纳履约担保并且由平台运营机构代收的,平台运营机构根据采购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自觉维护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诚信参与采购活动,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

 

第八章 质疑处理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人对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性有疑问的,通过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质疑。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登录交易服务平台系统进行网上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开评标过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交易服务平台系统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截止前2日内提出;

(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前2日内提出;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

(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五)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四十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五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通过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提交质疑,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三)事实依据;

(四)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评审委员会答复质疑。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交易服务平台系统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五十三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及电子签章。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五条 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起归档。

 

第九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网络采购活动,由交易中心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会同有关单位排查事故原因,并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1.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电力故障或遭受破坏的;

2.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安全事故,不能正常运行的;

3.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本工作指南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恢复交易;经排查暂时不能恢复交易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终止网上采购活动,解封相关数据及信息,转为以现场受理的方式继续交易。

第五十八条 中止、恢复或终止采购活动时,采购人应当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补充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采购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工作指南执行。

第六十条 本工作指南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本工作指南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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